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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纠纷,公司不能走简易注销,该如何注销公司?

小编 2023-11-29 17:45:44

一、市场监督局的公司注销手续分两种,简易注销及一般注销。

简易注销是针对“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快速退出市场”,而且全体股东都配合办手续,此种情况不需要走复杂的清算程序即可办理公司注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盖章的《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条,试点地区要在《指导意见》基础上,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当股东之间有矛盾,股东不配合办手续,就不能进行简易注销,要进行一般注销。出现下列事由可以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后可办理注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具体流程:

1、解散事由出现: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2、决议成立清算组:除公司合并分立以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清算组工作:

资产清理

清算债务(通知债权人、债权人申报公告、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核定)

核对债权

处置劳动合同

编制(资产负责表、损益表、税收清缴)

4、制定清算方案:股东会决议

5、执行清算方案

6、制定清算报告

7、申请注销:税务、社保、无债权债务

三、如果公司不存在上述第二条所列事由,股东会不同意解散公司,小股东可依据下列规定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020)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认定甲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否司法解散即应对照前述规定予以审查。

甲公司在公司股东身份、持股比例确定后,可以具备召开股东会的条件,继而对公司经营管理作出决策。但是,甲公司在再审审查过程中自认“从建厂开始就没有召开过股东会,2017年之后,因为双方已经有了纠纷,所以没有办法开股东会”。即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甲公司曾经持续两年以上召开过股东会议。特别是在双方发生争议,乃至进入诉讼前后,甲公司、乙、丙、丁在可以依法确定公司股东身份、持股比例,正常召开股东会议、组织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始终长期怠于行使该项职责,在A公司作为股东已经提出异议,就入股土地提出诉求乃至本案申请公司解散诉讼时,甲公司仍未采取召开股东会、提出转让股权或者公司回购股权等救济手段,消极不履行责任及行使权利,公司运行机制已陷入僵局,达到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司解散条件。并且现A公司用于作价出资的4106㎡土地亦在被动迁范围内,双方对此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甲公司符合解散的条件并无不当。公司解散后依法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不影响公司及公司股东行使相应权利。”

四、如果存在解散事由,但股东会不成立清算组或耽误时间,债权人、小股东可以提起申请公司清算之诉,如果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则可申请破产清算。

(2021)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公司解散清算是公司清算机关以终止公司法律人格为目的而依法进行的具有确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虽然根据甲销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公司的营业期限已经届满,但是双方当事人认可该公司治理机构及治理状态均属正常,公司内部对是否延长经营期限、是否解散并未形成决议。甲销售公司亦不存在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解散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的前提是公司已经解散并怠于清算,因本案中并无甲销售公司解散的法律事实,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乙公司的清算申请并无不当。”

(2022)最高法民申*号申请公司清算纠纷“本案中,甲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被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未在法定期间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故应认定甲公司因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意见,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在甲公司同时符合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条件的情况下,乙公司经释明仍坚持申请对甲公司强制清算,原审法院裁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乙公司关于甲公司恶意逃债而应适用强制清算程序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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