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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税收入需要符合哪些条件?虚开发票风险

小编 2023-11-27 18:14:53

企业是否可以将从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其他部门获得的额外财政资金作为免征税收入?免征税收入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如果虚开的发票是普通发票,是否会面临刑事风险?今天的案例将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案例回顾

这是一起医疗器械公司偷税的案件,来源是某稽查处罚决定书,案件中医疗器械公司主要有两项违法行为:

1. 收到财政奖不入账,未入账,未申报缴税;

2. 通过个体户虚开发票,虚列销售费用,少交企业所得税。

最后处罚为定性偷税,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87.89万元。


案例评析

该案例有三大要点:

1. 案例中财政奖返,没有说明具体性质,实际上,对于企业从县级及以上政府及其他部门获得额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满足3个条件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3个条件是: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另外,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其对应的支出,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前面获得收入没交企业所得税,那么这部分资金形成的成本费用也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实质上,这就是一个企业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就算满足这3个条件,企业可以选择按照不征税收入,也可以选择按照一般补助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支出也可以税前扣除。

2. 稽查局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且实控人杨某无法给出合理解释,这是虚开发票的明显特征。

3. 虚列销售费用方面,可以看到,该公司实控人是通过控制的个体户来开具普通发票,金额达到了396.66万,该医疗公司接受如此大金额的虚开发票,同样是虚开发票违法行为,除了违反税法,还达到了虚开普通发票立案追诉标准,正常情况,应该还会被移送司法机关,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知识延伸

虚开发票罪立案标准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结语

对于文章开头提到的问题我们现在有了答案:企业从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其他部门获得额外财政性资金满足条件的话,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但不要认为普通发票就没事,接受虚开的普通发票和开具虚开发票,甚至是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都是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性质是一样的,所以大家千万不要去干这种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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